1、入园企业可享受地方政府给予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。
2、2006年底前入园的企业可享受园区给予的下列优惠政策:
①土地转让优惠价:9.7万元/亩。
②土地租赁优惠条件:自建方式的入园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给予三个月的建设期,并免收租金;2006年和2007上半年度的入园企业实行押三付三。
2006年11月30日前进入园区建设的企业,2007年2月底前免收租金。
③小企业招商方式:如果每户达到年规定拆解量(188吨/亩*拆解用地亩数),返还当年租金的20%,每增加10吨返当年租金1%。
3、满足下列条件可以享受的特殊优惠政策:
①前二户以土地转让方式的入园企业,同时满足园区附加条件的可享受特惠价格:第一户按8.7万元/亩(特惠幅度约为10%);第二户按9.2万元/亩(特惠幅度约为5%)。以上特惠企业均限25亩(含25亩)土地可享受特惠。
附加条件:入园企业自建厂房的,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园区总体规划标准建设不能超过3个月。通过园区验收后七日内返还该企业应享受的特惠价格转让金。
②前二户以土地租赁自建方式的入园企业,满足园区相关条件的企业享受特惠租赁价格:第一户按1.4万元/亩(特惠幅度为20%)第二户按1.57万元/亩(特惠幅度为10%)。以上特惠企业均限25亩(含25亩)土地可享受特惠。享受特惠价至2008年底。
附加条件:入园企业自建厂房的,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园区总体规划标准建设不能超过3个月。通过园区验收后七日内返还该企业应享受的特惠价格租金。
③以小企业招商方式的前2户入园企业租金半价至2007年底;第3-4户入园企业租金在2007年优惠2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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